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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对债权出资规定
时间:2025-05-12 22:54:15
答案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债券发行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债务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指出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第四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应遵循突出主业发展、优化负债结构、防范发行风险和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积极利用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负债结构,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出资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发债主体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和资信评级情况

(三)企业已注册债券的发行情况及存续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还本付息情况;

(四)本次债券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风险应对预案;

(五)为发行债券需提供的担保、抵(质)押情况;

(六)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出资企业应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债券发行方案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发债主体及信用评级;

(二)发债方式、规模、品种、利率区间、期限;

(三)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四)发债涉及的抵押担保;

(五)发债中介服务机构的确定方式。

第八条 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及中期票据等一年期(不含)以上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依法报市国资委审批。出资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发行债券,需经市国资委出具意见

出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一年期(含)以下期限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下属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事项,授权出资企业依法决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还应符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应当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文件资料:

(一)债券发行请示文件;

(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债券发行方案;

(四)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市国资委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宁波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求,从债券发行企业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水平、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使用、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审核,在受理发债请示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或出具意见。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发行债券的决议后,出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

第十二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市属国企服务采购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原则,择优选聘债券发行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建立出资企业债券发行报告制度。出资企业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出资企业债券存续情况报告表(见附件)。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出资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出资企业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出资企业发行债券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市属国有企业违反国资监管制度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出资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本企业的债券发行操作细则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六条 市属单一资产监管企业发行债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资委和国企的关系
答案

国营企业都是国资委独资或控股的,有的是中央的国资委,有的是地方国资委,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联营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

机构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的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扩展资料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划分,国有企业分为中央企业(由中央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和地方企业(由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国有企业)。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归属于国务院直属管理,这些中央企业属于正部级。

国企特征

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资委对房改遗留问题解决办法
答案

一,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所售房屋无产权纠纷、无质量问题的承诺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2.对于单位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住房,产权单位将售房款挪作他用,但其他手续齐全的,由产权单位对已售房屋的维修责任、维修资金补交期限等出具承诺,经市房改办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3、对于单位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将已给职工办理房改产权登记的房屋,又调整出售给其他职工的,经市房改办进行审核,并出具调房审核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4.对于单位的自管公有住房,由于建房手续不全等原因未经房改部门批准,自行按房改政策向职工进行出售的,由单位出具具结保证,市房改办对单位房改售房价格优惠政策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5中央、省属在兰单位房改速留问题,由市房改办按照上述处理意见受理审核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二、房改房

房改房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是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它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而是由,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具有社会保障性的住房供给体系的原则决定,是以标准价或成本价出售。房改房的销售对象是有限制的,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房改的优惠政策,购买房改出售的住房的人只能是承住独用成套公有住房的居民和符合分配住房条件的职工。在房改售房中对购房的面积有所控制,规定人均可购房的建筑面积的控制指标,以防止一些人利用职权大量低价购买公有住房,造成国有资产或公有财产的流失。购买房改出售的公有住房有一定的优惠政策,公有住房的价格在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方面的优惠,对离休干部也有优惠政策。

三、房改房流程

1、首先,去房改办政策法规科(在市房产局)领房改房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5、用以上资料在房改办办理《房改房上市交易备案表》,即上市证。

6、完成了在房改办的所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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