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对子女养育、教和保护的义务。
养育包括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包括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保护包括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在第十七章,一共有18条的规定,其中第770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由于民法典担保制度十分复杂,这里无法一一列举所有的解释全文。以下是民法典部分担保制度的相关解释:
第一条 民法典担保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的自由意思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原则、保护担保人的原则、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原则、示知原则等。
第二条 担保的基本概念: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了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接受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委托,向债权人提供担保财产,承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责任。
第三条 担保人的种类:担保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担保人,但不能选择无法胜任的担保人。
第四条 保证合同的成立:保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证合同应当明确担保的范围,如种类、期间、数额等。
第五条 抵押合同的成立:抵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抵押合同应当明确抵押的财产,如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
第六条 质押合同的成立:质押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押合同应当明确质押的财产,如名称、数量、质量、价值等。
第七条 款式保证的性质:款式保证是指担保人自愿担保,向债权人承诺在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债务时,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款式保证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 保函的性质:保函是指银行或保险公司等担保机构,根据债务人或债权人的申请,签发书面保函,向债权人保证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会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担保财产的管理:担保人应当妥善管理担保财产,维护财产的价值;债权人和债务人不能私自处置担保财产,而担保人应当就处置范围、方式等事项与债权人协商一致。
第十条 担保人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可以约定其对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