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民主的原则
所有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而制定这些规划、计划都应广泛征求社会和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就征收补偿方案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涉及旧城区改建,多被征收人认为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等。这些都是决策民主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程序正当的原则
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如,被征收人有补偿方案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有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目的就是为了让各方面有机会表达诉求、发表意见。而程序正当是实现这一目的重要保障,也是做好群众工作、顺利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条件。
三、结果公开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应当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公告、房屋权属调查结果应当公布、补偿决定应当公告、分户补偿情况应当公布等,这样既有利于社会各界加强对政府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被征收人之间相互了解情况,防止不公平、不公正现象的发生,也是相信群众、把工作交给群众、
1、货币补偿是指拆迁人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方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货币补偿的金额,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房屋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
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公平合理原则:征收补偿必须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即对被征收人的利益进行完全合理的补偿,并维护其合法权益。补偿应该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土地、建筑物等的实际价值以及所承受的损失来确定,确保被征收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2. 优先安置原则:被征收人如果因清拆而失去住地,应该首先给予安置,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和住房权益得到保障。根据相关规定,安置应该与清拆保障相结合,尽可能照顾被征收人的生活和精神需求。在安置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保证其合法权益。
3. 限度补偿原则:征收补偿的时候,应该尊重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但也要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补偿。补偿的限度一般是按照国家制定的补偿标准来确定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征收补偿时要遵守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不得违背强迫征收的原则和对被征收人的公平合理原则。
综上所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公平合理、优先安置、限度补偿。这些原则是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