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岁负刑事责任是在中国家庭教育法实施前的刑法中就已经规定的,具体时间为1997年。在此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论犯下何种罪行都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是由家庭、学校等其他部门进行教育和矫正。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犯罪率的上升,1997年刑法做出了修订,规定12岁以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犯罪时也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但对于这部分人,刑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他们可以减轻刑事责任或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将矫正教育作为主要处罚手段。
12岁追诉刑事责任意味着法律规定在被害人或其监护人控告、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法院认定的特定犯罪行为中,少年犯罪嫌疑人(12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被认定有责任时,将受到少年司法机关的处罚;同时,少年犯罪可能对其今后的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如影响就业、学业等方面。
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少年犯罪人以撤销逮捕、不起诉、少年管教等扶持和保护措施进行教育、帮助和矫治,以期达到教育改造、协助适应社会、预防再犯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