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
⒉股东身份不被认可;
⒊股权被处分。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好处是被代持股东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委托其他股东或其他单位或个人代表自己行使投票表决权,自已就可以不用亲自参加企业的股东大会,有更多的时间用来处理自己的事情。
坏处是如果对方投票前不征求自己的意见,其投票表决时表达的意愿可能会违背自己的本意,甚至带来风险
1.
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2.
对于股权代持,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协议以确定双方的关系,从而否定挂名股东的股东权利。
3.
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请求确认股东资格应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
4.
对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委托收购股权且代持关系还是借款关系均无直接书面证据的,法院将根据民事证据优势证据原则综合各方面证据予以判断
5.
就目标公司股权存在双重代持法律关系的,隐名股东的“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经过其名义股东及名义股东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