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只交四险而不交工伤保险,可能是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工伤保险的费率相对较高,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可能承担不起;
其次,公司可能认为自身的工作环境相对较安全,工伤风险较低,因此不需要购买工伤保险;
最后,公司可能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意识缺失,没有意识到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公司将需要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无论哪种原因,公司应该认真考虑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一个原因,就是公司可以在庭审中直接不承认辞退过你,你如果证明不了,那你基本就属于自己旷工离职的,因为从立案到开庭,一般时间已经过去很久了,而你一直没有去公司上班,你又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辞退你了,推定你就是自己走的,如果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你还需要赔偿。 第二个原因,就是如果公司给你了盖章的辞退通知书,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样程序上和实体上的举证责任就完全变成了公司,而绝大部分公司是证明不了的,尤其是程序上。
这就是为什么公司不愿意给你盖章的辞退通知书的原因!
用上市公司现金以不确定价格回购不确定股东的股票并注销,和以确定价格向不确定对象增发股票是两种方向刚好相反的资本运作过程。所不同的是前者价格一般只确定一个区间,并且回购注销后上市公司股本总数减少,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后者价格一般是预先确定的,并且增发后上市公司股本总数增加,注册资本也相应增加。
这两种资本运作的实质,是上市公司与股市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回购是上市公司认为公司发展已经进入成熟期,公司有多余现金,但没有更好的投资项目以增加股东权益,而公司股票价格偏低,所以愿意用公司现金从股东手里换回股票并注销。
增发则是上市公司认为公司尚处于成长期,需要引入新的投资项目,或需要增加资金改善财务状况,并且扩张资产规模,以增加股东权益,所以需要扩大股本数量,来吸收新的资金或注入新的资产。至于增发价的高低则是参与增发的股东与市场之间的博弈,这些股东如果认为增发价可以接受,就会同意参与增发。而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通过增发决议时的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均价打九折,是增发价的一般形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