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的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时,供应商可以承包人为被告。
实际施工人借用承包人的资质后承揽并负责工程项目的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以承包人的名义签订买卖合同。如果实际施工人拖欠供应商的货款,则此时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均应当偿还对供应商的欠款。
施工人主张权利类案同判案例有很多,其中比较典型的案例是《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留仙洞房屋维修纠纷一案》。该案中,实际施工人与业主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纠纷,实际施工人认为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未按照要求提供材料,要求法院判令业主支付工程款及材料费用。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实际施工人的主张,认为业主是合同中的甲方,应该履行相关义务。
该案例的判决为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类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类似的维修纠纷提供了指导。
1.
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人地位,即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挂靠等情形,例如: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往来信函等。
2.
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即其组织人员进行了具体施工,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施工节点明确,例如:工程量清单、现场签证单、施工日志、施工现场照片、确认函、邮件、录音记录等。
3.
实际施工人应当证明其对涉案工程价款享有排他性权利,即提交结算依据、已付款项及应扣款项的证明,例如: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报告、鉴定报告,欠款协议、付款凭证、银行打款记录、承兑汇票、领款单、取款记录、收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