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述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但自述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要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的证言是负法律责任的。随便说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如果被执法机构确定是不真实的,那就涉嫌做为证和假证了,那么证人需要负做假证的代价了